一、膳食費說明:
餐別 |
早 |
午 |
晚 |
合計費用 |
普通飲食 |
40元 |
60元 |
60元 |
160/天 |
管灌飲食 |
健保給付但需自付部份負擔費用。 |
二、全民健保住院費用部分負擔比率:
病房別 |
部份負擔比率(百分比) |
急性病房 |
10% |
20% |
30% |
1-30日內 |
31-60日 |
61日以上 |
三、可免部份負擔之身份:
職業傷害、重大傷病、健保卡IC卡註記無職業榮民、福保、百歲人瑞、3歲以下兒童。
四、健保自行負擔費用及不給付項目,依健保局規定,如附件。
五、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
(一)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變性手術、預防接種、酒癮及家暴、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二)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三)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四)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
(五) 人體試驗。
(六)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人照顧,不在此限。
(七)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八)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九)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六、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否則,就該部分,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七、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護理站或社會服務相關部門尋求醫療補助事宜。
八、若您是健保身分入院,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經通知拒不出院者,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