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門診掛號收費
對象 |
急 診 |
門 診 |
一般民眾 |
150 | 70 |
70歲以上長者 |
150 | 免 |
榮保身分 |
150 | 70 |
身心障礙者或福保身分 |
150 | 免 |
二、112年7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費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收取金額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藥品費用 |
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100元以下 | 0元 |
101-200元 | 20元 |
201-300元 | 40元 |
301-400元 | 60元 |
401-500元 | 80元 |
501-600元 | 100元 |
601-700元 | 120元 |
701-800元 | 140元 |
801-900元 | 160元 |
901-1000元 | 180元 |
1001-1100元 | 200元 |
1,101-1,200元 |
1,201-1,300元 |
1,301-1,400元 |
1,401-1,500元 |
1,500元以上 |
院所層級 |
一般藥品及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1次調劑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第2次以後調劑 |
基層院所地區醫院 | 藥費100元以下 | 免收 | 免收 |
藥費101元以上 | 比率20%
上限200元 |
註:
1.採比率20%以定額計收,藥品費用每增加100元,部分負擔增加20元。
2.符合健康保險規定原有免部分負擔條件者,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
3.保險對象持慢性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免計收。